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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联系人:覃维兵
联系电话:185****5073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体强路19****中心B号楼三层320号房-A22
邮编:530000
我公司于2026年2月2****公司以邮政快递邮寄递交方式递交关于**县智慧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项目评审资格审查阶段未通过审查,不具备参与本项目后续评审及成交结果认定的基础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针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核心前提,是采购结果对其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造成权益损害。而贵公司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资格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因此,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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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附件信息:
附件质疑函-******公司.pdf (2.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