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后**35****电站二电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集团****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杭后**35****电站二电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市水利****服务中心开展了技术审查并提交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同意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公司**杭后**35****电站二电源工程项目中跨河塔基建设。工程总体布置,输电线路工程在东升庙沟、乌加河(总排干)跨越河道,均为一档跨越河道管理范围。《评价报告》中本次的评价对象为跨越东升庙沟的17#、18#塔基以及输电线路(起点坐标X****752.351,Y427088.527;终点坐标X****474.457 ,Y427360.732),跨越乌加河(总排干沟)的30#、31#塔基以及输电线路(起点坐标X****131.906,Y429573.700;终点坐标X****877.777 ,Y429802.586)。
二、同意《**杭后**35****电站二电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三、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乌拉****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四、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在行洪区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资和施工弃渣,加强水环境保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河道原貌。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涉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附件:关于报送《 **杭后**35****电站二电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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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