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井子矿****煤厂500万吨/年(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沙井子矿****煤厂(500万吨/年)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天竣字〔2025〕119号)、《关于启动〈****沙井子矿****煤厂500万吨/年(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天竣字〔2025〕1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省**市**,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1〕339号文件批复项目500万吨/年环评文件,因发生首采区面积增大、新增2号建设期弃渣场等变更,建设单位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评文件。项目井田面积为67.91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5.02亿吨,设计规模为500万吨/年(常规产能350万吨/年,储备产能1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71.7年,配****煤厂。项目设计开采侏罗系**组的7个煤层,煤种主要为长焰煤和不黏煤,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采用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和放顶煤开采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用智能干选和重介浅槽分选选煤工艺。井田划分为13个采区,首采区为11采区,面积由7.2平方公里增至10.9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8.8年。项目主要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矸石充填系统(充填能力82万吨/年)、选煤厂(规模500万吨/年)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20000吨)、产品煤仓(4座,单仓容量8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3500吨)、全封闭输煤栈桥、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以及锅炉房(2台,单台40蒸吨/小时)和其他供热设施、****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库、2个建设期弃渣场(1号弃渣场占地由9.7公顷减少至2.34公顷,容积由147.4万立方米减少至9.8万立方米;**2号弃渣场占地10.18公顷,容积60.41万立方米)等公用及环保工程。建设期结束后,2号弃渣场部分作为运行期矸石周转场。产品煤主要经铁路装车系统、铁路专用线等依托工程外运,少量地销煤经新能源货车外运。
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沙井子**规划确定的**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4〕67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5〕292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500万吨/年建设,并明确其中储备产能150万吨/年。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陇东黄土高原西部,属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村庄、城镇开发边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自来水管线、天然气探井、白草沟骨干坝(淤地坝)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开采将导致地表沉陷,主要表现为沉陷裂缝,以轻度影响为主。项目实施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分布有马坊川、合道川、赵家庄沟等3条季节性河流,煤炭开采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7眼分散水井,其中井田内4眼已弃用,井田外3眼主要供牲畜饮水,水源来自第四系潜水含水层,煤炭开采对其影响较小。评价范围内不涉及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居民用水来自盐环定扬黄工程。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组承压含水层(煤系地层),预测采煤导水裂缝带主要在煤系地层发育,在井**侧隔水层缺失区可能导入白垩系下统**群孔隙裂隙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矿井水最大排水量约20141立方米/天,生活污水最大产生量约1235立方米/天。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开采、筛分、破碎、转载、分选、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锅炉产生的烟气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裂缝填充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井田内所有村庄以及井田外预测房屋结构受采煤影响的村庄,按时序在受到影响前完成搬迁。对井田西边界邻近车道镇城镇开发边界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白草沟骨干坝(淤地坝)等基础设施按要求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修缮等措施。对受影响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进行补偿并采取生态修复或复垦措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公益林生态功能和生产力不降低,基本草原数量不减少、生产力不降低。建设期弃渣场应及时封场,并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保对策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对井田内季节性河流加强巡查、观测,随采随治,确保河道功能不受采煤影响。开采区域涉及河道管理范围时,应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法****机关同意,否则不得开采。对导水裂缝带导入白垩系下统**群孔隙裂隙承压含水层的区域留设足够防水煤岩柱。**一座处理能力不小于1440立方米/****处理站和一座处理能力不小于最大矿井****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矿井水经处理符合要求后优先回用于项目生产、生活,剩余部分经****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一并综合利用。浓盐水全部回用于矸石制浆,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库、****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选煤厂筛分破碎采用封闭式结构并设置除尘设施,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对转载点封闭并采取喷雾洒水降尘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贮存均采用封闭式筒仓。产品煤外运依托的铁路装车系统和铁路专用线应在本项目生产前建成投运。燃煤锅炉按要求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确保达标排放。项目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开展低瓦斯矿井瓦斯综合利用研究,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经矸石充填系统回填井下采空区,充填不畅时运至矸石临时周转场暂存。****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锅炉灰渣、脱硫副产物进行**化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运,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集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应急预案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运行后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厅,****环境局,****集团,****集团****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管理局、****中心。
****办公厅2026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