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的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土壤达标到相关规划用地环境要求方可开发利用。因此,为规范开发溪美街道港仔渡地块,确认地块土壤环境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委托****为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溪美街道港仔渡地块位于**市溪美街道,地块中心坐标为:118.37069°E,24.96702°N,地块总面积约11.1429hm2。调查地块原隶****社区、溪美社区,原土地用途为林地、工业用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地块**林地,南至林地,西至崎峰郑氏灵堂,北至溪美街延伸段。
二、调查内容
通过对溪美街道港仔渡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认地块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调查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采样分析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溪美街道港仔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各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综合以上各阶段调查分析,并且根据采样分析结果和不确定性分析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土壤环境良好,无须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工作。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138****1889
五、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
联系人:卓工
联系电话:184****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