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致:各供应商
一、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采购对口帮扶地区的农副产品 ”作如下补充说明:
中标人应在服务期内,按采购人的要求采购扶贫产品,以及其它公益性质产品类采购 ,具体 采购额度、服务方式、相关费用由采购人决定, 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如被服 务单位要求该扶贫产品、公益性质产品类不进行任何下浮结算, 则供应商同样不再进行下浮 结算。
二、对 01 包(大宗食品原材料服务商Ⅰ ) 和 02 包(大宗 食品原材料服务商Ⅱ ), 就招标文 件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它要求, 一、技术、服 务要求中基本要求中的地域 要求的相关要求作如下解释:
1 、关于“供应商必须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食品经营场所 ”的要求
本项目对供应商经营场所的要求,系基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省食品经营许 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旨在确保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加工、贮存、检 验等环节具 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保障食品安全。该要求并非限制供应商在**市 范围内的具体经营模式,而是强调其应具备与配送服务相匹配的独立、合规的经营与仓储能 力。
2 、关于“一地一证 ”及多地址经营问题
根据《**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及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场 所从 事食品经营活动或外设仓库的,应依法分别取得 许可或履行报告程序。贵单位提及的 2025 年 6 月 27 日后“异地仓库停止办理备案 ”一事,实际为《实施办法》对“外设仓库 ”管理 方式的调整,即由原备案制改为报告制。供应商仍可通过报告程序, 将外设仓库纳入监管体 系。
本项目对经营场所的要求,系为保障食材配送的时效性 、安全性与可追溯性, 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省地方性规章的精神。招标文件未限制供应商依法通过报 告程序使用外设仓库, 也****市场监管局多地址许可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三、其他要求不变。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市**国投食 ****综合部。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市**区茶店子西街金璐天下一单元 1502
联 系 人:张老师
电 话: 028-****7097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蜀西路 46 号盛大国际 1 栋 1 单元 502
联 系 人: 康女士
电 话: 028-****0280
电子邮件: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