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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6-02-06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原民发〔2026〕4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同意注销**市**区金太阳 幼儿园的批复 | ||
固****幼儿园:
你单位关于注销登记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所报材料齐全,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条件,现批复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同意固****幼儿园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并不得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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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