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 1 | 汽车轻量化铝材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云林 | **** | **** | 1、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建成后超声波探伤废水达报告中所列回用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生活污水(含淋浴废水)经有效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接管**市**区****公司处理。 2、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措施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各工艺废气分别经对应排气筒排放。 一期建成后全厂共设8个排气筒,废气排放情况及执行标准详见如下:FQ-1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FQ-8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要求;FQ-2、FQ-3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要求;FQ-4~FQ-7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要求。 二期建成后(同三期建成后)全厂共设5个排气筒,废气排放情况及执行标准详见如下:FQ-1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FQ-5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要求;FQ-2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要求;FQ-3、FQ-4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要求。 各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相同,详见如下: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氢、氯化氢和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要求,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中要求。 按照报告表设定依据严格执行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确保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营运期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振动标准。 公众参与:无 | ||
公开时间: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