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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03MABRABED1T | 建设单位法人:蒋子翱 |
| 罗攀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仲恺区 |
| **省**市仲恺区中韩**产业园起步区陈屋路1号A2、A3栋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41-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仲恺区 仲恺区中韩**产业园起步区陈屋路1号A2、A3栋 |
| 经度:114.267511 纬度: 23.07019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5 |
| 惠市环(仲恺)建〔2024〕12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9-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0 |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03MABRABED1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03MABRABED1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10-10 |
| 2025-10-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0 |
| 2025-12-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1591 |
| **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结论,****公司在**仲恺区中韩**产业园起步区陈屋路1号A2、A3 栋进行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062.3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266.66平方米,主要从事锂电池的生产,年产钴酸锂电池2400万只、镍钴锰酸锂电池800万只。项目定员300人。主要生产设备及详细生产工艺见报告表 | 实际建设情况:具体变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验,本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发生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的变动,仅为进一步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效果、提升污染物收集效率,对修整外观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整,环评审批中该工序未分析废气产生情况,实际建设中该工序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后,与注液工序共用已审批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本次变动未新增处理设施、排放口,相关变动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均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本项目修整外观工序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改进的情形,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未造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 及以上;该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方式,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表 11 推荐的可行技术,且该工序废气成分与注液车间一致,并入 TA002 处理后,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口高度均未发生变化,排放标准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锂离子 / 锂电池” 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本次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优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中重大变动认定的 “除外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申请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上述非重大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若验收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将主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其他建设及运营内容与环评审批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
| 具体变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验,本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发生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的变动,仅为进一步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效果、提升污染物收集效率,对修整外观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整,环评审批中该工序未分析废气产生情况,实际建设中该工序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后,与注液工序共用已审批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本次变动未新增处理设施、排放口,相关变动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均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本项目修整外观工序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改进的情形,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未造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 及以上;该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方式,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表 11 推荐的可行技术,且该工序废气成分与注液车间一致,并入 TA002 处理后,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口高度均未发生变化,排放标准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锂离子 / 锂电池” 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本次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优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中重大变动认定的 “除外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申请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上述非重大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若验收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将主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其他建设及运营内容与环评审批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营运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能耗、物耗低及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工艺,做到节能、低耗、增产、减污。 (二)厂区须做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接驳工作。设备清洗废水经统一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纳污管网,****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正极涂布烘干工序及注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相关限值要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 (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规范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设施;如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须同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固体废物登记工作;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及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要求,确保安全防范距离;落实生产车间火灾、爆炸、原料泄漏等相关防治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非正常状况停产措施。严格控制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量,同时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废水不直接排至外环境。 (七)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应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频次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更换,确保废气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具体变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验,本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发生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的变动,仅为进一步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效果、提升污染物收集效率,对修整外观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整,环评审批中该工序未分析废气产生情况,实际建设中该工序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后,与注液工序共用已审批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本次变动未新增处理设施、排放口,相关变动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均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本项目修整外观工序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改进的情形,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未造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 及以上;该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方式,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表 11 推荐的可行技术,且该工序废气成分与注液车间一致,并入 TA002 处理后,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口高度均未发生变化,排放标准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锂离子 / 锂电池” 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本次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优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中重大变动认定的 “除外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申请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上述非重大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若验收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将主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其他建设及运营内容与环评审批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
| 具体变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验,本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发生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的变动,仅为进一步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效果、提升污染物收集效率,对修整外观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整,环评审批中该工序未分析废气产生情况,实际建设中该工序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后,与注液工序共用已审批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本次变动未新增处理设施、排放口,相关变动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均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本项目修整外观工序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改进的情形,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未造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 及以上;该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方式,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表 11 推荐的可行技术,且该工序废气成分与注液车间一致,并入 TA002 处理后,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口高度均未发生变化,排放标准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锂离子 / 锂电池” 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本次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优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中重大变动认定的 “除外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申请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上述非重大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若验收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将主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其他建设及运营内容与环评审批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营运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能耗、物耗低及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工艺,做到节能、低耗、增产、减污。 (二)厂区须做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接驳工作。设备清洗废水经统一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纳污管网,****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正极涂布烘干工序及注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相关限值要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 (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规范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设施;如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须同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固体废物登记工作;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及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要求,确保安全防范距离;落实生产车间火灾、爆炸、原料泄漏等相关防治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非正常状况停产措施。严格控制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量,同时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废水不直接排至外环境。 (七)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应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频次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更换,确保废气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具体变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验,本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发生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的变动,仅为进一步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效果、提升污染物收集效率,对修整外观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整,环评审批中该工序未分析废气产生情况,实际建设中该工序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后,与注液工序共用已审批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本次变动未新增处理设施、排放口,相关变动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均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本项目修整外观工序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改进的情形,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未造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 及以上;该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方式,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表 11 推荐的可行技术,且该工序废气成分与注液车间一致,并入 TA002 处理后,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口高度均未发生变化,排放标准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锂离子 / 锂电池” 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本次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优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中重大变动认定的 “除外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申请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上述非重大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若验收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将主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其他建设及运营内容与环评审批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
| 具体变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验,本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未发生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的变动,仅为进一步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效果、提升污染物收集效率,对修整外观工序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整,环评审批中该工序未分析废气产生情况,实际建设中该工序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后,与注液工序共用已审批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本次变动未新增处理设施、排放口,相关变动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均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本项目修整外观工序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改进的情形,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未造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 及以上;该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方式,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表 11 推荐的可行技术,且该工序废气成分与注液车间一致,并入 TA002 处理后,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口高度均未发生变化,排放标准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 “锂离子 / 锂电池” 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本次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优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中重大变动认定的 “除外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申请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上述非重大变动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若验收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将主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其他建设及运营内容与环评审批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如下:外排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1.337t/a以内。 五、你公司在生产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排污管理相关手续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环保设施竣工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和报告表中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请你单位按规定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建设单位在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虚报等情形,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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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001 | 电池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 NMP冷凝回收装置+水喷淋 | 已进行验收监测 | |
| 2 | DA002 | 电池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已进行验收监测 |
| 1 |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规范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设施;如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须同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固体废物登记工作;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及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 | 已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 |
|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纳污管网,****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纳污管网,****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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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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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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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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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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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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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