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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阳劳路以南、**三路以西地块1位于**县信城街道阳劳路以南、**三路以西,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15m2,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7.59719°、北纬37.64868°,四至范围为北至阳劳路及沿路沟渠,南至恒兴幸福城空地,西至恒兴幸福城空地,****三路。
地块用地历史不涉及工业企业,为阳****社区(农村道路2m2、盐碱地313m2)土地,土地所有权归阳****社区所有。根据《**县**控制性详细规划》(A-1单元、A-2单元、A-3单元A-4单元、B-1-01街区、B-2-01街区、C-12-01街区),该地块被规划为住宅用地,属居住用地(R2)。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县阳劳路以南、**三路以西地块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