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运用库外侧部分场地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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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05 |
| 出租底价 |
693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59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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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运用库外侧部分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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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良渚街道**桥路78号(临时)7幢、**市**区良渚街道**桥路78号(临时)13幢等18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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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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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864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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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交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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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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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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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场地所属地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与出租方于2024年8月19日签订的《****集团****公司与****公司委托运营协议书》,****集团****公司授权出租方负责履行出租方的管理职责,出租方据此对外招租。 2、租赁场地位于**省**市**区通信桥路与勾陈路交叉口东南260米**地铁4****车辆段运用库外侧场地(西北方向),租赁面积约2497㎡,****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3、租赁场地的场地面积、质量、具体位置等以实地现状为准。 4、租赁场地所属地块为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539号不动产权证的部分,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证载用途为交通用地/非住宅,附记记载:实际批准用途为轨道交通线路用地,归类于交通用地。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93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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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2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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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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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出租方邮寄的《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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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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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租金先付后用,每个租赁年度租金分为两期支付,以半年(租赁年度)为一期。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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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以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两个月租金计。该费用不作为承租方的租金、水电费,仅是承租方履行《****公司勾庄车辆段运用库外侧部分场地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公司勾庄车辆段运用库外侧部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中心。不在租赁场地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扰民;不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使用、存放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任何危险物品;不存放液化燃气瓶。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公司勾庄车辆段运用库外侧部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公司勾庄车辆段运用库外侧部分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 (4)租赁场地所属地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证载用途为交通用地/非住宅,附记记载:实际批准用途为轨道交通线路用地,归类于交通用地。出租方保证租赁场地权属无争议,出租方提供项目所属地块不动产权证作为本次租赁场地的权属证明。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5)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后,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未按规定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用于其他用途。 (6)电费收费标准为含税每度电单价按《国****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用电35千伏及以上电度用电价格顺加10%;水费收费标准为不含税每立方米水人民币4.4元/立方米。水电费按半年(租赁年度)结算,半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增加设备或对场地、设施进行技术改造的,需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由出租方审批后方可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到期后,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出租方进行验收。 (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持所租场地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场地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当给予赔偿并修复,但合理折旧和损耗除外。 (9)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租。 (10)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日期(简称“交付日”)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实地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场地交付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签署《租赁场地交接确认书》即视为租赁场地交接完毕。 如承租方未在场地交付日到达现场办理交付或者拒绝签署《租赁场地交接确认书》接收场地的,租赁起始日以出租方邮寄的《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准。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拒绝交房。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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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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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智刚 |
联系电话 |
180****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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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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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138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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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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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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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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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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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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