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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集团****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676
邮箱:****@qq.com
通讯地址:****服务局投资项目二****服务大厅B区54号窗口)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同意****集团****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延区行审建函〔2026〕14号 |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