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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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1号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中心

地 址:****开发区石珠路388****开发区科技孵化园B座五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县县城迎春南路8路唐郡﹒会所103室

四、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2026年****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5年12月2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事项1、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条款“安保人员培训方案:提供以往或在管项目真实培训案例。(符合要求的案例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中相关评审因素,不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现场状况等真实发生场景描述的元素”。投诉人提供了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消防设备使用培训、校园防爆培训及演练、学校访客机培训、周会岗位制度培训、交通执勤培训及工作现场等六个培训案例的培训内容、实施流程、现场照片、培训总结和培训考核相关内容。评标过程中,专家2仅以“未提供明确的包含时间地点等已发生的真实培训案例”为由,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安保人员培训方案不符合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专家2对投诉人就前述评审条款的打分(0分)应予调增不超过2分,投诉人最终得分应予以折算后调增。评审条款“拟派项目物业主管(兼校园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凭得2分”、“保安队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均要求供应商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或学信网查询报告”,未明确规定学信网查询报告必须在投标时处于有效期内。学信网查询报告的核心功能是证明学历的真实性,是否在期限内并不影响对学历层次的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仅以“报告均已超过有效期”为由,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杜某某、顾某的学历证明材料(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查询学信网,投诉人拟派项目物业主管杜某某、保安队长顾某的学历层次分别为本科、专科,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记载的学历层次相符。故,****委员会对投诉人就前述评审条款打分错误。投诉人就前述评审条款的评审得分(0、0分)应予调增为(2分、1分),其最终得分应相应予以调增3分。评审报告载明,****最终得分为89.25分,排序第一,且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最终得分为89.2分,排序第二。投诉人最终得分调增3分及以上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1、2均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2026年****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6年02月0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张科

3、联系电话:057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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