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南院区手术室层流净化系统维保和医学装备整体维保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4层415号
被投诉人:****医院
地址:**县新棉街道人民路11号
被投诉人:**乾****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1单元4层40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街道厚诚路8号1栋2单元16层1606号
四、基本情况
**乾****公司****医院****医院南院区手术室层流净化系统维保和医学装备整体维保采购(****),采购日期为2025年11月3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维修授权,涉嫌虚假承诺。****无大型设备和特殊专科设备维修能力证明,彩超:GE、西门子、飞利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1.****提供的授权书、合同不完全符合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和响应情况,双方未完全按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签订合同,但尚不足以证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本项目存在谈判文件采购需求未明确的情形,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即使改正仍然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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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