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878/202602-0005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金属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 文 号: | 皖环函[2026]97号 | |
| 环****管理处 | 发布日期:2026-02-09 10:53:15 | |
| 2026-02-09 10:53:15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铜冠****公司:
《**铜冠****公司金属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收悉。项目****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现有厂房,通过挖潜改造提升还原炉的处理能力,并增加压坯机、烧结炉、真空炉等设备提高金属铼粒/铼条品质及产量,增加升华炉处理不合格铼制品。本次扩建新增6吨金属铼粒/铼条的生产能力,建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8吨金属铼粒/铼条。****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原料品质控制的要求,加强原料成分分析。强化减污降碳措施,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全面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提纯车间一次、二次溶解槽产生的含氨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稀酸喷淋塔处理;铼条/粒制备两套还原炉内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各自的水吸收装置预处理后再与还原炉炉头环境集烟废气一起汇总进入稀酸喷淋塔处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提高生产设备密闭性,规范安装集气装置、环境集烟系统,保证废气收集效率。物料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建立运输车辆电子台账。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提纯车间系统废水、氨气吸收喷淋装置废水以及提纯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进入单效真空蒸发器处理,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纯水制备系统制纯水回用于提纯系统,不外排,蒸发浓液作为危废处置;危化品仓区域、单效蒸发器区域初期雨水单独收集,经“混凝沉淀”处****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高铼酸铵提纯车间、铼条/粒制备车间、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单效蒸发器区域、危废库、危化品仓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地下水与土壤监测计划,发生污染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废水处理浓液等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回收或外售综合利用;化学品废弃沾染物包装、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处理浓液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依托现有一座54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及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园区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28吨/年、氨氮0.028吨/年,其中涉及主要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获得。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或者区域削减措施未落实到位,****环境局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00MA2RUDLN66)
****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