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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按照我市2025年度医**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我中心中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1家,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解除医保协议1家,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具体名单详见下表。
| 序号 | 县区 | 机构类别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协议中止/解除时间 |
| 1 | ** | 零售药店 | ******公司 | **县**镇**东路84号 | 中止:2026/1/1——2026/3/31 |
| 2 | ** | 零售药店 | **宜****公司**东关店 | **县东关下街302号101D、303号101D | 解除:2025/12/17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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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