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陶****公司
地址:**市**区**江路1006号1幢6A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投诉人1:****教育局
地址:**市**区稚山路19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骖鸾路32号6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中小学心理咨询室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于1月31日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该项目招标文件的产品参数要求和评分标准具有不科学性、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即这些要求对合格供应商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会阻挠和限制供应****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投诉事项如下:(一)教师用计算机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二)礼堂椅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三)办公桌椅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四)音乐放松椅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五)315证书作为信誉分加分不合理不合法,****行业协会会员认证不合理不合法。
四、处理结果
经查,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二)(三)(五)(六)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一)(四)部分成立:其中(一)要求教师用计算机通过静电放电抗扰度认证既作为实质性条件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清单负面清单》;(四)音****质量监督局或以上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得3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清单负面清单》“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或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的”。
以上第(一)(四)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及采购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对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财政局****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