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小神居住(****)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2-09 14:10 至 2026-02-24 14:10 | |||
| 行政区划 | **省-**市-** | 地块面积(m2) | 34218.45 | |||
| 地块规划用途 | 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区望湖路东侧 | |||
| 经度 | 113.075240 | 纬度 | 36.23541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2-11 至 2026-01-3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王玉伟 | 单位联系电话 | 183****8738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 | ||||||
| ****集团****公司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玉伟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3****873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局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严军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6****337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区府后西街355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小神居住(****)项目地块位于**市**区望湖路东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13.07524°、36.23541°,占地34218.45m2。调查地块北临林地,西至望湖路、泽馨苑,南临星湖湾中区,**星湖湾一期。该地块历史土地类型为旱地、果园、其他林地、小神村以****粮库)等,现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地块周边饮用水为集中供水,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集中用水补给来源。因此,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用水标准限值。 我单位承接本次调查工作后,立即组成了项目组,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文件及技术导则的要求,在资料收集、人员走访、现场踏勘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该地块的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样品进行采样和检测。 根据初步采样及样品检测结果,本次初步调查得出如下结论: 1)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土壤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必测项目以及pH、锌、氨氮、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甲基叔丁基醚、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检出项目共11项,分别为:pH、砷、镉、铜、铅、汞、镍、锌、石油烃(C10~C40)、氨氮、总氟化物,检出率均为100%,除以上指标的其他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检出项目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2)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13项常规指标(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础指标+锌、石油烃(C10~C40)、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甲基叔丁基醚、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检出项目共计11项,分别为pH值、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氨氮、氯化物、总硬度、氟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耗氧量、石油烃(C10~C40),检出率均为100%,除以上指标的其他指标均未检出。检出项目中除石油烃(C10~C40)外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所有检出值均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基于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