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升级扩产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市龙都街道两河村3539号。
被投诉人1:****
地址:墨****园区。
被投诉人2:****
地址:**地区**县****社区内01号门面二楼。
相关供应商:**市****公司
地址:**市**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夏荣道29号。
当事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夏荣道29号。
五、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就《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升级扩产项目》(项目编号:MYXY(GK)2025-016号)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于2025年12月1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3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标的包含控制箱,控制箱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查明的事实: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说明,****管理部****中心协助调查,无法从技术角度判断中标产品是否符合CCC目录中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类(0301)的产品描述范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管理部****中心协查复函
投诉事项2:****未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投诉答复情况等材料,****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质疑答复,该项投诉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投诉答复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商贸有限公司提****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对代理机构(****)做出相应处理,该投诉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
2026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