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汇****公司20万吨/年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总用地90亩,****中心、预处理车间、装置区、仓库、原料罐和成品罐区等总建筑面积19044平方米,购置萃取塔等设备约500套,拟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20万吨/年,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包括HW02(271-001-02、271-002-02、272-001-02、275-004-02、275-006-02、276-001-02、276-002-02)、HW06(900-401-06、900-402-06、900-404-06)、HW11(261-008-11、261-026-11、261-031-11、900-013-11)、HW49(900-047-49)。****政府、****管委**意,项目****经济开发区为主,兼顾**省内周边地区产生同类型废有机溶剂的企业。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入场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工业废盐酸的处理处置规范》(GB/T32125)、《废无机酸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371)等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与处置等信息。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工艺废气(含卤素废气)收集经1套“碱洗塔+水洗塔+除雾器+树脂吸脱附”预处理后,与收集的工艺废气(不含卤素废气)、罐区废气、装卸区废气及灌装废气一并汇入1套“碱洗塔+水洗塔+除雾器+RTO+急冷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污水站废气、洗桶间废气、化验室废气分别收集后经1套“酸洗塔+碱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仓库一废气和仓库二废气收集后经1套“碱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仓库三废气收集后并列经2套“碱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甲苯、甲醇、氯化氢、二氯甲烷、氟化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氯苯类、二噁英类执行**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表3标准限值,丙酮、苯乙烯、丙烯酸、N,N-二甲基甲酰胺、乙腈、1,2-二氯乙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1、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的正己烷、环己烷、乙苯、甲基丙烯酸甲酯、丁酮、四氢呋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表6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建设1座处理能力为150m3/d****处理站,其中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规模为40m3/d,生化处理单元废水处理规模为150m3/d。本项目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喷淋废水属于高浓度废水,经厂区污水站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1+芬顿+絮凝沉淀)处理,经预处理的高浓度废水与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并进入污水站生化处理单元(调节池2+一体化气浮+水解池+A/O+二沉池处理)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间接蒸汽冷凝水混合后一并接管中交苏伊士****公司处理。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釜底残渣及冷凝废液、清洗废液、废树脂脱附冷凝废液、压滤污泥、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机油、化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分子筛、危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本项目综合利用产物应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管理要求,开展产物环境风险定性和定量评价,定期开展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采样分析,后续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分类属性、使用行业和用途。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灌装车间、仓库一、仓库二、仓库三、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污水处理站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二氯甲烷、苯、甲苯、二噁英等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九)(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T85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等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处理站排口及全厂污水总接管口处同步安装在线监控,杜绝间接蒸汽凝水的稀释排放,根据《**省地表水氟化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2号),加强对雨水排放口的监测,安装氟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避免生产废水偷排、漏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外的其他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0158吨、二氧化硫≤0.0158吨、氮氧化物≤6.5160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8.8503吨(包括N,N-二甲基甲酰胺≤0.9019吨、苯≤0.0025吨、苯乙烯≤0.1401吨、丙酮≤0.3586吨、丙烯酸≤0.0149吨、丁酮≤0.0548吨、二氯甲烷≤0.0266吨、二氯乙烷≤0.0507吨、环己烷≤0.0182吨、甲苯≤0.0592吨、甲醇≤0.6714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0316吨、四氢呋喃≤1.4529吨、乙苯≤0.0388吨、乙腈≤0.8224吨、正己烷≤0.0087吨)、苯系物≤0.2471吨(包括苯≤0.0025吨、甲苯≤0.0592吨、苯乙烯≤0.1401吨、乙苯≤0.0388吨、氯苯类≤0.0065吨)、氯化氢≤0.7707吨、氟化物≤0.2592吨、氨≤0.0216吨、硫化氢≤0.0043吨、二噁英类≤0.0072gTEQ。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3.2826吨、氨≤0.0240吨、硫化氢≤0.004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12106.66/112106.66吨、COD≤6.3298/3.3632吨、SS≤1.9124/1.1211吨、石油类≤0.0599/0.0599吨、苯≤0.0006/0.0006吨、甲苯≤0.0018/0.0018吨、二甲苯≤0.0015/0.0015吨、氨氮≤0.1498/0.1498吨、总氮≤0.2997/0.2997吨、总磷≤0.0146/0.0146吨、苯乙烯≤0.0039/0.0039吨、二氯甲烷≤0.0012/0.0012吨、二氯乙烷≤0.0078/0.0078吨、邻二氯苯≤0.0054/0.0054吨、对二氯苯≤0.0015/0.0015吨、氯化苯≤0.0003/0.0003吨、氟化物≤0.0334/0.0334吨、AOX≤0.0239/0.023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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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