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泰****公司****开发区中试孵化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经济开发区****侧、院士路****经济开发区中试孵化产业园项目,打造为企业中试试验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平台,聚焦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前的工艺验证、技术优化等科学研究需求,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补链强链”。项目依托现有项目已建中试楼、综合运维楼、中心控制室,**综合仓库、甲类仓库、危废暂存库、动力车间、综**站、****处理场、初期雨水及事故池、雨水监测间、废气处理设施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拟进行高端新材料、生物制造(不涉及P3、P4****实验室)、专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半导体材料、功能性材料等产业方向中试项目。本次仅对已确定入驻的维吉特新材料****公司年产1000吨棕榈油基新材料中试项目、汤臣(**)****公司光学级PMMA、改性PMMA树脂与板材项目(432吨/年)、**赛瑞****公司以六碳糖为原料制备生物基平台化合物葡萄糖二酸、2,5-呋喃二甲酸及其衍生物中试项目(380吨/年)、单原子催****公司单原子贵金属催化剂中试平台项目(250吨/年)、******公司3D打印PEEK材料中试项目(100吨/年)、******公司特种高分子新材料中试项目(300吨/年)等6个中试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二、该项目已于2022年5月经省化治办认定,入选“****基地试点建设项目”。根据《****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泰工信规〔2025〕1号),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及本次评价入驻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通过**市数据局备案。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原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入驻的中试项目准入要求如下:
三、 (一)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十四五”高端化工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
四、 (二)中试项目不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不生产《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原料使用过程中不使用除不可替代说明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和优先控制化学品,不新增生产、储存和使用硝基类爆炸特性的化学品。
五、 ****基地禁止引入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中试项目,入驻中试项目不得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和锑);中试项目涉及《报告书》4.1.7章节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履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重金属产排管控措施等论证,并报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综合评价认可。
六、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印****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工信规〔2025〕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中试孵化产业园公共废气处理系统技术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使用的原辅料甲苯已开展不可替代论证,4个涉及危险工艺的项目已通过反应安全评估。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中试孵化产业园的中试车间、公辅设施和****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单位(******公司)为园内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中试项目入驻时,运营单位须与项目单位签订环保管理责任书,明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置及环境风险防控责任边界,责任书签订后15****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棕榈油基材料中试项目废气经1套“碱洗+干式过滤器装置”(入驻项目自建)预处理,PMMA中试项目废气经1套“二级冷凝装置”(入驻项目自建)预处理,PEEK中试项目废气经1套“两级水洗+气水分离+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入驻项目自建)预处理,PAE中试项目废气经1套“两级碱洗+气水分离装置”(入驻项目自建)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含卤素有机废气一并经中试孵化产业园1套“碱洗+水洗+预留二级溶剂回收”装置进一步处理降低卤素含量,最终接入1套RTO焚烧系统处理(中试孵化产业园共并联建设2套RTO焚烧系统,交替使用)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FQ-1)排放;过程分析室非甲烷总烃及酸性废气经中试孵化产业园1套“碱液喷淋+气水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FQ-2)排放;危废库废气经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FQ-3、FQ-4)排放;污水站废气经1套“次氯酸钠洗涤+碱洗+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5)排放;贵金属催化剂中试项目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套“碱洗+水洗+气水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入驻项目自建)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FQ-6)排放;FDCA(呋喃二甲酸)中试项目废气经氮气氛围的泄压缓冲罐(该股废气含氢)后经1套“水洗+两级碱洗+气水分离+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入驻项目自建)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FQ-7)排放。
RTO焚烧装置事故状态下,启动与RTO装置并联的“二级活性炭”应急处理装置,同时阻断新的废气接入系统,棕榈油基材料中试项目在入驻项目自建常用预处理装置后设置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后通过楼顶应急排气筒(YJ-1)排放,PMMA中试项目在入驻项目自建常用预处理装置后设置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后通过楼顶应急排气筒(YJ-2)排放,PEEK中试项目在入驻项目自建常用预处理装置后设置1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后通过楼顶应急排气筒排放(YJ-3),PAE中试项目在入驻项目自建常用预处理装置后设置1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后通过楼顶应急排气筒排放(YJ-4)。
FQ-1、FQ-7排放口及事故状态下YJ-1、YJ-2、YJ-3、YJ-4应急排放口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酚类、氟化氢、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表5、表6标准限值,氯化氢、硫酸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标准限值;FQ-2、FQ-3、FQ-4、FQ-5、FQ-6排放口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2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表9标准限值,氮氧化物、硫酸雾、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2标准限值。
(三)排水系统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孵化园**1****处理站,处理能力为300m3/d,进入污水站处理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废水、纯水设备反冲洗废水、过程分析室废水、初期雨水、中试平台工艺废水,按进水水质将废水划分为5类,其中4类为高浓度废水(含油、含氟、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水),1类为低浓度一般废水,其中含油废水采用“隔油+混凝气浮”工艺,含氟废水采用“混凝气浮”工艺,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与低浓度一般废水按特定比例调配后,统一经“调质+混凝沉淀+气浮+BDD电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后与冷水机组排水、蒸汽冷凝水、循环冷取塔排水、纯水****开发区****水厂(中交苏伊士****公司)处理。你公司应在污水站处理出水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前及废水总排口处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杜绝污水稀释排放。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清釜废渣、蒸馏废渣、精馏残渣、冷凝废液、废内包装材料、废助剂、废溶剂、初洗废水、洗涤沉渣、滤渣、废弃目标产物、不合格品、废催化剂(目标产物)、废催化剂、废树脂、过期失效试剂(药品)、废样品、废滤材、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布袋、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桶、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含汞灯管、废电瓶、废酸、涉重废水、实验废液固化物、污水站污泥、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外包装材料、废油脂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管线、中试区废水收集罐(池套罐)、1#~3#甲类仓库、综合仓库、危废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甲苯等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苏环发〔2022〕5号)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孵化园入驻企业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外的其他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四、本项目实施后,本次入驻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0.035吨、氮氧化物≤3.323吨、颗粒物≤0.076吨、非甲烷总烃≤2.036吨(含甲基丙烯酸甲酯≤0.055吨、丙烯酸丁酯≤0.004吨、酚类≤0.00002吨、甲苯≤0.117吨、甲醇≤0.027吨、丙酮≤0.018吨、乙腈≤0.018吨、乙酸乙酯≤0.072吨)、硫酸≤0.036吨、溴化氢≤0.007吨、氯化氢≤0.237吨、氨≤0.2吨、硫化氢≤0.032吨、氟化氢≤0.003吨、二噁英≤2.78mg-TEQ。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0.073吨、颗粒物≤0.007吨、非甲烷总烃≤0.707吨(含甲基丙烯酸甲酯≤0.028吨、丙烯酸丁酯≤0.002吨、酚类≤0.001吨、甲苯≤0.059吨、甲醇≤0.03吨、丙酮≤0.02吨、乙腈≤0.02吨、乙酸乙酯≤0.08吨)、硫酸≤0.08吨、溴化氢≤0.002吨、氯化氢≤0.09吨、氨≤0.028吨、硫化氢≤0.00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59725.4吨、化学需氧量≤18.486/1.792吨、悬浮物≤3.828/0.597吨、氨氮≤0.369/0.090吨、总氮≤0.739/0.739吨、总磷≤0.074/0.018吨、氟化物≤0.074/0.074吨、AOX≤0.109/0.060吨、石油类≤0.369/0.060吨、动植物油≤0.296/0.060吨、盐分≤18.840/5.913吨。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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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