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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公告 | |||
| 索引号: | **** | 时间: | 2026-02-09 | |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精神,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涉及全市8个镇(街道),共形成图斑1106个,总面积63532.53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39.91%。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也可****工作站查询核实。
二、划定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25度以上陡坡地为核心划定范围,统筹自然生态整体性与耕地保护要求,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确保边界落地准确。
三、管控要求
一是在本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新开垦种植农作物;二是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公告规定在禁垦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期限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按程序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