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如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920吨PET塑料团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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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09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6〕7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批复
组配分类 操作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淮****公司年产1920吨PET塑料团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淮****公司年产1920吨PET塑料团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扩建。项目位于漕运镇林集工业集中区****纺织厂房),投资80万元,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人民政府的****纺织厂房),年产1918.7吨PET塑料团粒。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淮****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高速搅拌工序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在团粒机的搅拌锅正上方安装集气罩及四周加装软帘,收集后的废气经一套“干式过滤器+换热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高速搅拌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项的排放限值。厂界外高速搅拌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表9中“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项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2.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3.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干式过滤器收集的颗粒物、废过滤网出****公司;废活性炭、废机油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4.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5.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354吨、颗粒物≤0.016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393吨、颗粒物≤0.0912吨。

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3814吨、颗粒物≤0.324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2213吨、颗粒物≤0.2532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124.8吨,COD≤0.032/0.0062吨、SS≤0.025/0.0012吨、氨氮≤0.0037/0.0006吨、总氮≤0.0056/0.0019吨、总磷≤0.00037/0.00006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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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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