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包括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等。
政府采购品目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七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且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政府******上选购;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线下采购。
第四章 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且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数额标准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本条规定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配置要求和实际需要,在规****政府采购计****机关****办公室)汇总,经市财政局、****中心批准后执行。
临时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采购****市政府采购网的“**省电子化采购系统”依次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等程序。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市政府****中心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通****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商品、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涉密采购****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工作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等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主动报送采购文件,****办公室、法规科、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和审计绩效科的检查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如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