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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杜绝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彻底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截至2026年2月5日,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2219辆机动车(车辆明细附后)予以公告。自即日起,明细清单中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上述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动车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车辆交售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作废,同时对车辆信息进行强制注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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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