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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电梯更换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磋商邀请公告中的有关内容,做如下澄清与修改:
原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磋商邀请公告),三、供应商资格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还须具有《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或《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且须取得所投电梯制造单位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授权书原件)。
现修改为“(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还须具有《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或《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且须取得所投电梯制造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授权书原件)。
本澄清修改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磋商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
******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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