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审〔2026〕 号
关于**高岭铜矿生产勘探及+1110m以下深部探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高岭铜矿:
你公司报批的《**高岭铜矿生产勘探及+1110m以下深部探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采矿权设置情况:****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首次******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450****630014),矿山****公司高岭铅锌矿,开采矿种为铅锌,生产规模100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面积0.1978km2,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9年5月10日,由8个拐点坐标圈定。2010年10月28日,****公司高岭铜矿取得由广******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032****0519),矿山名称、开采面积、开采深度、开采方式保持不变,开采矿种变更为铜、钨、锌、锡、银,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2024年3月1日,****公司高岭铜矿完成采矿权延续手续,取得广******厅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032****0519),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面积(0.1978km2)、开采深度(+1302m至+1110m)、开采方式均未变更,有效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11月1日,**范围仍由原8个拐点坐标圈定(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2023年5月12日后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需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公司高岭铜矿生产勘探及+1110m以下深部坑探工程,依托矿山原有采矿范围开展,矿山已开采多年(2006年首次取得采矿权)。2009年11月由环境保****研究所编制《****公司砚田高岭铜矿续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并于2010年取****生态环境厅批复(桂环管字〔2010〕23号)。矿山2010年-2013年期间处于基建期,2014年至今处于停采状态,因此,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司高岭铜矿生产勘探及+1110m以下深部坑探工程,总坑探工作量853m,具体包括:1125 m中段平硐(PD11) 354 m、1126 m中段平硐(PD05)232 m、1205 m中段平硐(PD12) 58 m。同时,在上述坑探工程内布置坑内钻探作业,共设置钻探点位6处,分别为CM-1、CM-2、CM-3、CM-4、YM-1等,单孔钻探长度分别为61m、56m、54m、23m、15m,所有坑探工程及钻探工程均位于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内。不得涉及采矿内容,建设单位在进行采矿前需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严禁“以探代采”。项目总投资789.06万元,环保投资114.7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探矿范围为**范围内,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032****0519)核定的**范围开展作业,不得随意扩大探矿范围;项目应配套建设规范的临时废石堆场,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减少水土流失;探矿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设施、设备和材料进行场地清理,并按《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探矿场地开展复垦及生态修复工作;要加强施工管理与环境保护宣传,增强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滥捕、乱采、乱猎野生动物植物。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挖矿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坑探凿岩、取样全程采用湿式作业,凿岩机配备洒水装置,作业时同步喷雾降尘;探矿过程中需对坚硬围岩进行爆破,爆破工艺为“多钻孔、少装药”微差爆破,爆破前向炮孔及作业面洒水湿润,减少爆破粉尘产生;物料混合搅拌区域应采取围挡+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物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限载、覆盖等防治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物料洒落及风起扬尘,造成二次污染。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探矿期产生的矿井涌水经收集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井下凿岩、喷雾降尘等生产环节,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原有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灌。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场地产生的噪声源应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生产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进行爆破作业,选取合理的炸药单耗;选择合适的装药结构,可通过不偶合装药、空气间隔装药、孔底为空气垫层的装药结构,调整爆破能量的传播方向,从而降低爆破噪声和振动。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探矿期产生的废土石总量约 10068m3,暂存于临时废石场,将不定期用于道路修缮、局部拓宽及路基加固;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专人清运至项目区附近垃圾收集点,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化粪池的污泥委托周边村庄村民定期清掏作农肥。
机械设备维护和机油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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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