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单位 | **** | 发文日期 | 2026-02-09 |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 一、**市****公司 |
| 项目名称:柴油发动机排气管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靖****良种场9号 环评机构:东大(淮****公司 项目概况: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租用**市****经济**社标准化厂房1500平方米,购置、安装中频感应熔炼炉、覆膜砂射芯机、造型浇注架、清砂机等生产设备,从事柴油发动机排气管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柴油发动机排气管2000吨的生产能力,新增铸造产能2000吨。 该项目2024年曾因未依法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靖)环罚字〔2024〕16号、泰(靖)环罚字〔2024〕17号),2024年12月12日**市****公司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责任和义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过程须采取密闭措施,切割去浇冒口、清砂、抛丸等工序须设置在独立的封闭设施内;投料、射芯、熔化、浇注、清砂、切割去浇冒口、打磨、抛丸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射芯、浇注等工序产生的NMHC、甲醛、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射芯、浇注等工序产生的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厂区的颗粒物、NMHC、甲醛、酚类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颗粒物、NMH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厂接管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六)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油品辅料暂存区、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等要求安装、布设监测监控设施,强化全过程全流程精细化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 二、靖****公司 |
| 项目名称:年产橡胶辊1400支、尼龙辊1200支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城南园区德裕路22号4幢 环评机构:****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租用标准化厂房3024平方米,购置、安装炼胶机、包胶机、熔融机组等生产设备13台(套),从事橡胶辊、尼龙辊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橡胶辊1400支、尼龙辊1200支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涂胶废气、晾干废气、熔化废气、抽真空废气和成型废气。其中,涂胶、晾干等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压胶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熔化、抽真空、成型等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限值。 厂界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华汇****公司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机油、废胶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油品辅料暂存区、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2220 邮箱:****@163.com
四、通讯地址:**市**市阳光大道1****中心2****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拟稿:窦嘉勉 初审:张宁 复审:陆彬 终审: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