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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域医共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中心、综合业务楼)-商混采购:答疑澄清说明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商混税率由3%调整为13%:红头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中标人中标后需向甲方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人中标后需向甲方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1月30日成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
现变更内容:
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0.2.2
中标人中标后需向甲方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中标人中标后需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 评审价格 |
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不含税价格 |
变更为:
| 评审价格 |
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