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罚决字〔202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楚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5年**省**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7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865.1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7MACAPN3U1W
单位住所: **县**镇紫东家园后门安置房门面房
当事人2.名称:**楚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2MAE9CX9Y12
单位住所:**市**区**镇地庄村南俭组68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2日,我局收****交易中心移交的《关于2025年**省**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有关问题线索的函》,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七包评审过程中发现****、**楚尚****公司存在“文件生成IP地址和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以上事实****交易中心的移交函、招标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标书代写
对****、**楚尚****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作出处罚。鉴于****、**楚尚****公司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公司的投标活动,没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楚尚****公司决定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楚尚****公司告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楚尚****公司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标书代写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对****、**楚尚****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865.1万元的千分之五即4325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政府采购股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政府采购股。联系人:强剑波;电话:0934-****630。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