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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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柘荣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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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柘政综〔2026〕11号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6-01-26
标 题: ********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柘政综〔2026〕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9 16:37

****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司法厅 ****省委****办公室****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县委、****关于印发**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柘委〔2025〕23号)以及《********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柘政综〔2022〕72号),经研究,****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1项,收回赋****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9项(详见附件1)。收回后,****政府仍保留行政执法事项21项,****人民政府仍保留行政执法事项27项。

二、本次新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39项,新增赋****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48项(详见附件2)。

三、**范围为**镇、城郊乡(限湄洋村、前山村、岭边亭村、下村村、际头村)、**乡(限**村、西源村、福源社区、西宅村、洋边村、山岭村),非**范围为城郊乡(不含湄洋村、前山村、岭边亭村、下村村、际头村)、乍洋乡、**乡(不含**村、西源村、福源社区、西宅村、洋边村、山岭村)、宅中乡、富溪镇、黄**、楮坪乡、**乡。

四、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不再行使。新增赋权事项在本决定印发后一个月内,由县直有关****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详见附件3),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涉及调整的赋权事项在本决定印发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3.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

****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
层级
一、****政府
1 ****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3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4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6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7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9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10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11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二、****人民政府
1 ****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3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4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6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7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9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10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1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12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13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14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15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16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17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18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19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附件2

********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
一、****政府
1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 ****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4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5 ****政府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6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7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 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8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9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10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 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3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4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5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6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17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18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19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0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21 ****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2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3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4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5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6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7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8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9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0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1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2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3 对利用农村公**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4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36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37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38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39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二、****人民政府
1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 ****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4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5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6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7 ****政府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8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9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10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1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住建部门 县(市、区)
12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4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5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6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7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19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0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1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2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23 ****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4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5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6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7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8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29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0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1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2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3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4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5 对利用农村公**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6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县(市、区)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 县(市、区)
38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39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40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41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42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43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44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45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4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47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48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宗教部门 县(市、区)

附件3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

原实施部门:****机关全称) 现承接乡镇:(全称)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职责边界

备注

县直主管部门

乡镇

注:1.表格中的“职责边界”主要指该事项的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的职权划分,可从行政区域、违法程度、违法对象、执法层级等角度予以明确。

2.本确认书为格式范本,订立双方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要素。

3.本确认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确认书一式四份,原实施部门和现承接乡镇各执一份,****委编办各备案一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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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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