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铜钵河流域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次)”
复核结果公告
本招标项目“**区铜钵河流域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次)”于2026年2月6日在**市梁****服务中心****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复核后的评审结果与2026年1月5日提交的评标报告的评审结果相同。
现将本次复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针对“******公司的投标总报价(****0000.22元)低于本项目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价格(****1271.26元),且未提供相应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之问题,****委员会复核,******公司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本项目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且未提供相应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情况属实。按照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24“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低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未提供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作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其合理性、与市场行情不符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之规定,否决******公司的投标。
二、针对复核时评标基准价是否改变的问题。根据《**市招投标条例》(202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市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该条款是针对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处理方法,条****委员会复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且未明确评标基准价是否可以改变。
《**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公管发【2021】54号文)作为**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目前仍在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投诉事项涉及到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根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本次复核属上述条款中的评分标准清晰的“否决投标”客观性评审行为,故本次复核的评标基准价不应改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