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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白沙大道38-6号**国际第2栋16层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成双 联系电话:152****8006
质疑人于2026年2月2日对2025年******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了质疑。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答复意见
质疑事项1:管理团队配置三档评分设置过高,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答复内容1:****公司认为管理团队配置评分标准中关于项目经理和保安队长的资质要求过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
经核查,本项目为****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综合性安保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特殊(未成年人密集)、服务点位分散、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管理团队不仅需要负责日常勤务安排,更需具备应对校园暴力入侵、火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初期指挥处置、跨部门协调联动以及组织专业培训的能力。
1.项目经理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是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必要学习理解、制度执行和文书处理能力的基础要求。“保安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代表持有人具备高级别的安保理论、风险防控、技能培训和团队管理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有效督导校园消防设施监控、初期火灾扑救及应急疏散的专业资质。这三项要求的组合,是针对校园安保管理岗位复合型能力需求的合理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高度适应。
2.保安队长要求:作为一线核心骨干,要求其具备“保安员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旨在确保其具备超越普通保安员的专业技能、风险识别能力和一定的现场指挥培训能力,****服务队伍的专业素养。此要求仅针对有限数量的管理骨干(5名),具有针对性。
****公司认为要求提供特定时间段(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的社保及工资流水不合理。此项要求旨在核实投标人所承诺的核心管理人员是否为其真实、稳定的在职员工,以防止投标时人员挂靠、虚构成分,确保中标后项目管理团队能够切实到位、稳定履职,保障项目服务连续性和质量。这是采购人评估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和诚信度的常见且必要的审查手段,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并未排除供应商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等其他辅助性证明材料以佐证人员真实性及聘用关系。标书代写
综上,该项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基于本项目高标准安全管理需求进行的合理量化与细化,旨在择优选择具备强大、稳定管理能力的供应商,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投入保安人员配置三档评分标准中“保安员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15%”的要求不合理,与项目需求不匹配,增加供应商不必要成本。
答复内容2:贵公司认为要求“保安员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15%”不合理。
1.该要求属于“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供应商即使不满足此条,仍可参与投标并在该项获得较低档分数(如4分或8分),不会被拒绝投标。****政府采购的
竞争性和择优原则。
2.该要求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本项目服务期长、范围广、责任重。在保障基础安保力量(要求较高比例退伍军人)具备优良纪律性的同时,鼓励供应商配置一定比例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骨干人员,旨在提升服务团队的整体专业化深度、技术防范能力和复杂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水平。这是采购人对更高质量、更专业化安保服务的合理追求和市场鼓励,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
3.该要求未排斥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的团队。评分标准中“退伍军人占比>40%”与“高级职业资格占比≥15%”为并列条件,意在寻求兼具“纪律性”与“专业性”的优质服务团队。两者并非互斥,市场上存在同时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因此,该项评审因素的设置,是对服务方案优劣进行梯度评价的合理体现,旨在通过竞争机制获取更优质的服务,并非不必要的资质门槛,也未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中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不合理限制,未考虑实际客观情况。
答复内容3:贵公司认为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不合理限制。
1.关于社保及工资流水:如前所述,其目的是核验人员稳定性与真实性,要求明确、合理,且是证明劳动关系和在职状态的权威材料之一。
2.关于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核发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的权威认定,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客观、公平、可核验的优点。采购文件未排除供应商同时提供其他能反映人员能力的业绩或培训证明作为补充,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核心衡量标准是合理且必要的。标书代写
该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评审小组认为所提出质疑事项不成立,但为更合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后续进行招标文件更正修改,进行相应降低资质要求。
三、权利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变更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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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附件信息:
2025年******学校保安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1.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