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区现代化生猪****繁殖场改扩建项目已由**市****委员会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O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1 建设地点:**湖镇。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占地面积约165亩,总建筑面积18747㎡,其中,生产区:修建母猪舍(分娩+配怀)14343㎡、后备隔离舍800㎡、出猪舍150㎡、车辆洗消房80 ㎡、车辆烘干房186 ㎡、外生活区宿舍512㎡、内生活区宿舍890 ㎡、生活水池及水处理设备间一处、机修间一个、洗车间三个,猪舍单跨最大18米,隔离舍单跨最大20米;环保区:收集池1 个、厌氧池1 个、调节池1 个、污泥池1 个、处理池1 个、暂存池1 个、应急池1 个、堆粪棚1 个、操作间1 个、污水处理设备1 套;生产辅助区:建设车辆洗消棚90㎡、车辆洗消钢架1 套、人员隔离用房1 间、升降式出猪台5 个、防疫卡点1 个、车辆高压清洗机1 套、车辆烘干设备1 套、物资烘消设备1 套、安装弱电系统1 套、发电机组2 套、供电系统1 套、电力柜2 组、供水系统1 套、净水设备1套、栏体设备1 套、料线设备1 套、环控设备电路设备1 套、物联网1 套、高压冲洗系统1 套。猪舍为单层刚架结构,建筑檐口高度3.0m,门卫室及大门为1 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3.300m,室内外大高差为0.300m;消防水池及泵房为1 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0m,水池底板顶标高-1.000;污水处理水池为1 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5.0m,水池底板顶标高-4.000;配套附属用房内生活区宿舍为两层砌体结构,其余均为单层砌体结构。本项目功能分区划分为外生活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及环保区。外生活区建筑包括外生活区宿舍、洗车房及烘干房,内生活区建筑包括内生活区宿舍、配电房及柴油发电机房、电工库房,生产区建筑包括三栋猪舍、一栋隔离猪舍、一栋出猪舍及封闭赶猪通道、出猪台等其他附属建筑,环保区建筑包括干粪棚、操作间、收集池、厌氧池、调节池、污泥池、处理池、暂存池、应急池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380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次采取EPC+O模式进行招标,包含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运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设计:按照招标人对项目的需求和初步设计文件并结合运营方案,对项目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含与本项目相关的二次深化设计),提供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及质量保修期的设计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设计成本造价控制,按招标人要求按质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并协助招标人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办理等。
(2)专业设备材料: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设备材料(包括养殖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发电机、配电柜、净水设备等设备及其辅助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以及设备的检测、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应培训。
(3)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人认可且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含设计变更、招标人书面工作指令等),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即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工作,完成各项验收、资料归档移交等工作。
(4)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招标人通过出租方式将资产交由中标人负责运营,并承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运营期间相关经营性业务均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招标人不对经营收入及利润提供任何兜底或补偿,由中标人自负盈亏,承担商业风险,且中标人需按双方共同认定的项目建设成本(建设成本的金额以资产租赁协议的约定为准)的7.5%缴纳租金。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410日历天(不包括运营周期),缺陷责任期建筑工程:24个月,专业设备:12个月。其中:
施工图设计周期:合同签署后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各项设计工作;
施工工期: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起365日历天内竣工验收合格,包含设备到货、安装时间;
运营周期:15年。
2.6 标段划分(如有):无。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投标人须满足以下(1)(2)(3)条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运营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4.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4.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3家,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不超过1家,负责设计的单位不超过1家,负责运营的单位不超过1家;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 招 标 人: | **** | 代理机构: | **** |
| 地 址: | **市**区**大道3号1号商务楼 | 地 址: | **市**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27楼 |
| 邮 编: | 邮 编: | ||
| 项目负责人: | 刘老师 | 项目负责人: | 张老师 |
| 电 话: | 023-****3279 | 电 话: | 136****3340 |
| 传 真: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
| 监督部门: | **市****委员会 | ||
| 电 话: | 023-****50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