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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年产10万吨砼结构构件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文号:**环审〔2025〕29号、**环审〔2025〕30号)。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31-****9709
通讯地址:******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271104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年产10万吨砼结构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年产10万吨砼结构构件项目.pdf | **环审〔2025〕29号 | 2025.7.29 |
| 2 | 关于莱****公司年产6万吨玻璃微珠搬迁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莱****公司年产6万吨玻璃微珠搬迁扩建设项目.pdf | **环审〔2025〕30号 | 2025.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