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管理,规范地震监测专业设备使用工作,依据《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中震测发〔2018〕89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监测台网各类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以下简称监测****监测台网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心****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对各单位地震监测专业设备使用进行技术指导。
****监测中心****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定型测试和测试评估。
地震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年度需求计划编制和采购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地区地震监测专项规划和地震监测业务实际,根据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定型结果和运行质量评
价意见,每年1 月底前编制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的年度需求。中国地震局统一部署安排的项目由法人单位统一编制。
统一布局、同期建设使用的同类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原则上应统一技术参数,且优于或达到定型要求。
第六条 台网中心负责复核各单位的地震监测专业设备需求计划,重点检查采购设备是否符合地震监测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属于已批复项目建设或在网设备更新升级的内容,编制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并报监测司核准后发布。
需求计划发布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中心复核后,报监测司核准。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地震局关于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地震局定型的地震监测专业设备视为符合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
对尚未发布定型结果的地震监测专业设备,设备采购单位可要求设备****中心开展测试评估。测试评估结果经
台网中心合规性审查并报监测司核准后,可作为定型结果。
第八条 各单位购买地震监测专业设备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采购程序要求,组织开展测试。关键测试指标应优于或达到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定型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应要求设备生产厂商按照《地震观测仪器质量检验规则》(DB/T 27-2008)严格履行出厂检验程序,逐台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技术指标优于或达到相应技术要求。
第十条 设备投入正式运行前,应进行不少于1 个月的连续试运行或按照工程项目要求进行试运行,****中心组织对试运行结果进行评估,报监测司核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地震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整理和归档本单位地震监测专业设备档案资料。台网中心负责对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监测司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监测专业设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不履行相关职责、弄虚作假,影响地震监测专业设备使用环节公正性的行为,中国地震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监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