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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审批局关于《**县白石风电储能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市**县境内东南侧崔家乡、高尚镇、白石乡一带的山脊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20号 | 同意 | 2023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 2 | ****审批局关于《**县大界岭风电储能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兴****公司 | **市**县境内东南侧崔家乡、高尚镇、白石乡和漠川乡一带的山脊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21号 | 同意 | 2023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 3 | ****审批局关于《**共享储能项目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公司 | **市******电站附近)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22号 | 同意 | 2023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