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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乡字第【化】宅****73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2025年12月30日出具农宅字【化】宅****7358号《****基地批准书》给申请人翁忻花。
经我镇审查,发现翁忻花提交申请《****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基地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机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镇决定撤销农宅字【化】宅****7358号《****基地批准书》和乡字第【化】宅****73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单位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镇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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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