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省**市
债权本息:23474.94万元
一、债权基本情况
****拟对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债****集团****公司债务本金余额合计6759.19万元,利息合计为16715.76万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法院认定的为准),本息金额共计23474.94万元。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该户债权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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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合计 |
担保方式 |
质押物 |
保证人 |
| ****集团有限公司 |
6759.19 |
16715.76 |
质押+ 保证 |
债****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焊****公司、****国新煤****公司****集团****公司自2013年10月22日已产生及2013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2日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7000万) |
****公司(3000万)、**国瑞****公司(2000万)、**新大****公司(2000万)、刘旭东及白洁(7000万) |
注1:上述利息金额中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为3360.49万元。
注2:根据相关合同,本债权项下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均存在担保最高额限度,具体担保最高额限度见上述表格中括号内金额。
注3:**国瑞****公司、**新大****公司、刘旭东及白洁在其相应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其相应限额内对上述优先受偿权受偿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注4:保证人**国瑞****公司、**新大****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
二、债权具体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 企业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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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78718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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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刘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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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2003-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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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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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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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
2003-05-12 至 2020-10-12 |
登记机关 |
****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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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工业园区 | |||||
| 经营范围 |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销售,钢材、石油套管的制造、销售,管材的防腐保温及材料的加工处理;五金制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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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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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旭东 |
26700 |
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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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刘利子 |
3300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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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物情况
本债权项目的质押物为债****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焊****公司、****国新煤****公司****集团****公司自2013年10月22日已产生及2013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2日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已办理质押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1:****公司
| 企业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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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6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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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耿利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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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201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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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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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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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
2014-10-09至 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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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省**市**县西仵镇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玻璃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玻璃仪器制造;玻璃仪器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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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集团****公司 |
15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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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根据相关合同,保证人****公司担保最高额为3000万元(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已扣划该保证人的金额亦纳入该限额),且其在该限额内对本债权项下优先受偿权受偿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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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2:**国瑞****公司
| 企业名称 |
**国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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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643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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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贾本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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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2001-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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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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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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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
2001-08-08 至2031-08-08 |
登记机关 |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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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市****村 | |||||
| 经营范围 |
*制造:机车车辆配件;铸造、锻造、及相关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机械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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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贾本锐 |
9500 |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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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威严 |
5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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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根据相关合同,保证人**国瑞****公司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2.**国瑞****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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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3:**新大****公司
| 企业名称 |
**新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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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21799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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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李顺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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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2003-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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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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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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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
2003-02-12 至 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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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山****工业园区6号**1号 | |||||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不锈钢系列制品;批发、零售: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铁合金、冶金炉料(除国家限制品);房屋及设备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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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邢光述 |
240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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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顺英 |
6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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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根据相关合同,保证人**新大****公司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2.**新大****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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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4:刘旭东及白洁,其保证担保的最高额为7000万元。
(四)法律情况
1、一审情况
****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银行****分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371.35元(截止到2015年6月2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银行****分行归还承兑汇票本金****1669.99元及罚息****247.91元(截止到2015年6月27日,之后罚息按协议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银行****分行对****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焊****公司、****国新煤****公司****集团****公司自2013年10月22日已产生及2013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2日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国瑞****公司在2000万元限额内、**新大****公司在2000万元限额内、刘旭东、白洁在7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公司在3000万元限额内,****银行****分行上述优先受偿权受偿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费429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银行****分行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晋民终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执行情况
该债权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目前处于终本状态。
(五)资产亮点情况
1、该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可节省司法推进时间。
2、保证人****公司尚处于经营状态,且我司已查封其名下位于****工业园区内土地及不动产。
三、处置方式
执行和解或公开债权转让。
四、交易对象及条件
(一)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即: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25日。
六、特别说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欢迎投资者到****查阅资料及咨询相关问题。
七、联系方式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张经理
联系电话:0351-****813、0351-****889
地址:**省**市**区**西大街16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035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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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