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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48687M | 建设单位法人:史云霓 |
| 史云霓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街道起凤西路399 号 |
| 热熔压敏胶生产技术改造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5-C2915-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街道起凤西路 399 号 |
| 经度:120.52121 纬度: 32.40388 | ****机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7-28 |
| 皋开行审环表复〔2020〕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1-01-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 |
| 25 | 运营单位名称:**嘉****公司 |
| 913********548687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913********0080800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3********0080800 | 竣工时间:2020-09-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1-01-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1-01-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050IrY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0000吨热熔压敏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50000吨热熔压敏胶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先将环烷油泵入反应釜,再加入石油树脂充分搅拌均匀,再投入 SBS橡胶、SIS 橡胶、松香改良树脂、白油,充分搅拌并浸渍 1-2 小时,再加入抗氧化剂搅拌均匀。然后开始搅拌升温加热(电加热),加热时开启真空泵抽真空,真空度为-0.03Mpa,升温至 130 摄氏度时停止加热,保温搅拌 1-2小时,直至物料全部熔化、变成透明、均匀的粘稠液体为止。然后再经过自动灌包机趁热下料,此时的热熔压敏胶已由一层塑料薄膜包裹,通过间接与水接触降温,在通过风干机对产品薄膜表面残留的水进行风干,风干后的产品通过自动包装线自动包装入库。废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油回用于生产。本项目生产过程采用加热熔化搅拌复配生产工艺,无化学反应、合成过程,所用原料中不含增塑剂。加热方式采用电加热。 | 实际建设情况:先将环烷油泵入反应釜,再加入石油树脂充分搅拌均匀,再投入 SBS橡胶、SIS 橡胶、松香改良树脂、白油,充分搅拌并浸渍 1-2 小时,再加入抗氧化剂搅拌均匀。然后开始搅拌升温加热(电加热),加热时开启真空泵抽真空,真空度为-0.03Mpa,升温至 130 摄氏度时停止加热,保温搅拌 1-2小时,直至物料全部熔化、变成透明、均匀的粘稠液体为止。然后再经过自动灌包机趁热下料,此时的热熔压敏胶已由一层塑料薄膜包裹,通过间接与水接触降温,在通过风干机对产品薄膜表面残留的水进行风干,风干后的产品通过自动包装线自动包装入库。废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油回用于生产。本项目生产过程采用加热熔化搅拌复配生产工艺,无化学反应、合成过程,所用原料中不含增塑剂。加热方式采用电加热。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真空泵无需用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如****公司处理,尾水排入通扬**。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技改项目建成后,员工厂内调剂,不增减员工。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和总磷等。本项目所用原料在加热、抽真空过程中会有少量有机废气产生(以非甲烷总烃计)。企业对该股有机废气采用 UV 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1#)排放。未经收集的废气经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本技改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搅拌罐、升温系统、真空泵等设备。通过合理布局设备,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固废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真空泵无需用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如****公司处理,尾水排入通扬**。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技改项目建成后,员工厂内调剂,不增减员工。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和总磷等。本项目所用原料在加热、抽真空过程中会有少量有机废气产生(以非甲烷总烃计)。企业对该股有机废气采用 UV 光氧+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1#)排放。未经收集的废气经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本技改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搅拌罐、升温系统、真空泵等设备。通过合理布局设备,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固废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 (1)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 UV 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15 米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为经 UV 光氧+低温等离子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15 米排气筒排放。UV 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设计去除效率为 90%,由本次验收监测结果可知,UV 光氧+低温等离子处理装置的实际去除效率为 90%。 (2)本项目的固废种类发生变化,环评中的废二氧化钛过滤网和废活性炭在实际建设中随着废气处理设施发生变动而不产生,另外,废机油实际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但环评中未体现。因此,本项目实际产生的固废种类为废紫外灯管以及废机油。 在两套处理装置去除效率相同的情况下,UV光氧+低温等离子处理装置产生的危废种类和数量减少。对照重大变动清单,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发生变化,规模及处置去向、排放形式未发生调整,未新增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未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范围和强度。故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卫生防护距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建议设置以南厂区为执行边界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相关管理要求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卫生防护距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建议设置以南厂区为执行边界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相关管理要求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81 | 0.208 | 0 | 0 | 0.081 | 0.081 | |
| 0 | 0 | 0.009 | 0.023 | 0 | -0.023 | -0.023 | |
| 0 | 0 | 0.001 | 0.002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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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8 | 0.3 | 0 | -0.3 | -0.3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 1 标准 |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内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 1 标准后,接管至如****公司深度处理。 | 项目废水总排放口中 pH 值范围和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日均排放浓度值均符****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
| 1 | UV 光氧+低温等离子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 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经收集后通过 UV 光氧+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分别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 15 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厂界臭气无组织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中相关标准要求。 |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日排放浓度最大值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日排放浓度最大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周界最高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的周界最高浓度符合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标准要求。 |
| 1 | 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本项目严格按照环评中的平面布置图及提出的要求, 优选低噪声设备 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居民,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 4 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3 类标准。 | 本项目东、北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 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要求。 |
| 1 | 固废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 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本项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 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废紫外灯管)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要求,防止 造成二次污染。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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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