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活动进行比选。现邀请各响应单位前来响应。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1、通过邮件将以下登记材料原件彩色扫描发至邮箱(****@163.com),邮件标题:登记材料+公司名称。
注:以上材料的提供仅作为登记使用,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不能替代比选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电子邮件获取文件时请在邮件中注明获取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必须是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如有缺漏,将拒绝接受其获取比选文件。收到登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通过邮件方式回复比选文件。
****定于2026年 2月 10日09时00分-2026年2 月12 日16时00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采 购 人:****
地 址:**市**区**北路567号
联 系 人:陆老师
电 话:****0000
(格式由响应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响应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1、响应方应将表列其他人员的资历情况填写并附相关证明。
响应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企业公章)
(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响应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2025年数据未出的以2024年数据填报):
(三)其他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响应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现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经合法授权,****公司(以下称“响应方”)任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投标工作中,以响应方的名义签署比选书、进行投标、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1 | 报价分 | 以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所有响应单位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30 |
| 2 |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 | 根据响应方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整体服务方案针对性强、方案完整、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专业得27-40分;整体服务方案针对性较强、方案较完整、合理性及可操性较专业,14-26分;整体服务方案针对性一般、方案一般、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一般,1-13分。 | 40 |
| 3 | 人员配备 | 根据响应方提供的成员的简历、类似项目经验、稳定性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供的齐全程度等综合打分等情况综合打分。人员配置齐全、类似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供较多的得7-10分;人员配置较齐全、类似经验较丰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的得4-6分;人员配置不够齐全,类似经验一般、未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1-3分。 | 10 |
| 4 | 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 | 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10 |
| 5 | 企业综合实力 | 根据响应方的企业信誉度、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信誉度高、履约能力强的,得7-10分;信誉度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得4-6分;信誉度、履约能力均一般的,得1-3分。 | 10 |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一)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评标时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