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宏扬橡胶鞋底厂:
《**市宏扬年产100万双鞋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扩建项目(项目代码:****),拟建地位于****工业园****棉纺厂内第二车间,占地面积1962平方米,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度4分41.219秒,23度19分49.103秒。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双生产线1条,主要设备为密炼机、开炼机、过水机、硫化机组、修边机等生产设备及相关环保设施,总投资为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配料、投料、密炼和开炼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风至脉冲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硫化、调漆、描漆产生的废气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要求。2.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生产情况下,原料桶开口保持密闭,减少原材料易挥发物质向环境中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标准。生产车间NMHC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输送****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机械设备,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裁切、修边产生的边角废料、废包装材料按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分别收集、贮存,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包装空桶、有毒原料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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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 标 题:****关于**市宏扬年产100万双鞋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2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