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青洲公交站充电基础设施二期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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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一)

招标项目名称:**青洲公交站充电基础设施二期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二、技术服务要求“12.2、充电桩3C认证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充电桩(含固定充电桩、移动式充电设备及随车充电设备等),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范围,须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确保产品符合3C认证强制执行标准。投标人承诺所供充电桩在2026年8月1日3C认证强制执行节点前,已完成全部认证流程并取得有效3C认证证书,证书状态可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2)充电桩3C认证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执行,核心包括GB 39752-20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 44263-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同时符合GB/T 18487.1-2015、GB/T 20234.1~3等相关配套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电气安全、机械安全、接口兼容性及电磁兼容性能达标。(3)投标人须在投标阶段及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与所供充电桩型号完全一致的3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并注明证书编号、有效期及发证机构。3C证书有效期须为3年标准期限,且在产品交付、质保期内持续有效;若证书临近到期,投标人须提前3个月完成换证手续,将新证书提交招标人备案,****工厂监督检查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证书处于换证期,须额外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作为临时有效依据。(4)投标人承诺所供充电桩与3C认证样品保持完全一致性,包括关键结构、元器件、材料及技术参数等,不得擅自变更。产品交付验收时,招标人有权核验3C证书原件及相关检验报告,若发现产品型号与证书不符、证书失效/被暂停/撤销,或未按要求完成认证,招标人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投标人赔偿全部损失。(5)因投标人充电桩未取得有效3C认证、认证不合规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导致招标人无法正常使用、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引发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整改费用、招标人直接及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等。本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作为招标人验收及追责的核心依据,投标人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修改为:“ 12.2、充电桩3C认证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充电桩(含固定充电桩、移动式充电设备及随车充电设备等),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范围,须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确保产品符合3C认证强制执行标准。投标人承诺所供充电桩在2026年8月1日3C认证强制执行节点前,已完成全部认证流程并取得有效3C认证证书,证书状态可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

(2)充电桩3C认证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执行,核心包括GB 39752-20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 44263-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同时符合GB/T 18487.1-2015、GB/T 20234.1~3等相关配套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电气安全、机械安全、接口兼容性及电磁兼容性能达标。

(3)投标人承诺所供充电桩与3C认证样品保持完全一致性,包括关键结构、元器件、材料及技术参数等,不得擅自变更。产品交付验收时,招标人有权核验3C证书原件及相关检验报告,若发现产品型号与证书不符、证书失效/被暂停/撤销,或未按要求完成认证,招标人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投标人赔偿全部损失。

(4)因投标人充电桩未取得有效3C认证、认证不合规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导致招标人无法正常使用、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引发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整改费用、招标人直接及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等。本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作为招标人验收及追责的核心依据,投标人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招标文件与本更正公告不一致,以更正公告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

日期: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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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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