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林草罚决〔2026〕5号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73****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530********711****
住 所:**省**市**县牛栏江镇****
联系地址:****村委会
2025年11月20****草原局****管理所在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防火通道存在涉嫌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市林草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项目主体********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市林草局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地调查,调查结果为施工单位移位修建**防火通道造成的违法使用林地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施工单位为**********公司,**********公司。其中**********公司施工范围为后段,造成疑似违法面积0.2721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林地(乔木林地0.1938公顷,其他林地0.0783公顷);起源:天然;森林类别:国家一级公益林地,国家二级公益林地,重点商品林地,一般商品林地;保护等级:I,II,Ⅲ,Ⅳ级(国家级公益林地0.1667公顷,商品林地0.1054公顷)。**********公司涉嫌在称杆乡**村林地内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公司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真相,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人民政府实施的**市**村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工程项目,****政府于2025年11月7日取得了《****关于**市**村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泸林草许准〔2025〕29号)。2025年11月17日起当事人在**市称杆乡**村峨迟亩地山林地内实施**市**村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后段工程建设施工时,超过审批的林地范围使用林地,经我局技术人员鉴定,当事人超过审批的林地范围使用的林地面积为2702平方米。
当事人超过审批的林地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超批准范围)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照片4张(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林地的现场情况;
4.施工合同文件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将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使用草原及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在收到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了补植补种,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违法使用的2702平方**地恢复原状;
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702平方米每平方米13元(合计:2702平方米×13元=35126.00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具直缴票据,****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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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