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目标,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涪**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落地落实。根据《**市使用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绵市发改〔2023〕381号),现将2023年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1.符合涪**“十四五”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2022-2023年期间在涪**内建设运营且原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
3.在涪**登记备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5.已接入**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
二、奖励标准
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核定建设数量×标准功率×平均建设成本×**地区补贴系数(0.35)。其中,平均建设成本充电桩按照600元/千瓦、换电站900元/千瓦计算。标准功率核定:充电桩单桩额定功率低于7千瓦不予申报,7—60千瓦的按照7千瓦计算,大于60千瓦的充电桩按照60千瓦计算;“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按照315千瓦/座计算。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电站充电设备最**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三、资**排
奖励资金额度以《关于下达2022和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绵涪财建〔2023〕58号)为限。超额项目优先纳入2024年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或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范围。
四、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日开始申报。
五、申报主体
以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充电基础设施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六、受理部门
****改革局415办公室(涪****街48号)。
七、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八、审核程序
县级审核→分配公示→资金拨付
九、联系电话
****改革局:0816-****779
附件:1.涪**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公示表
2.涪**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确认表
3.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
****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涪**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公示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 序号 | ****园区)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类型 | 充电设备报装情况 | 变压器容量(kVA) | 备案号 | 投运时间 | 总投资 (万元) | 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 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时间 | 接入“川逸充”时间 | 备注 | |
| 个数 (按桩计算) | 总功率 (kW) | |||||||||||||
| 包括乡乡全覆盖、智慧小区、****电站、高速服务区、景区、其他 | ||||||||||||||
备注:
1.“乡乡全覆盖”项目需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县****中心镇名单的通知》(川两改组办〔2022〕1号)划分的区县,满足超前发展地区乡镇级片区100%覆盖建设任务。
2.“智慧小区”工程项目是指在居住小区附近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的充电桩(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负荷管控平台,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3.“****服务区”项目单桩功率需不低于60千瓦。
4.“****电站”项目需服务3个及以上汽车品牌。
附件2
涪**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确认表
| 建设单位信息 | 企业法人名称 | 曾用名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企业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
| 开户账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
| 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资质 | |||
| 运营管理单位信息 | 企业全称 | 曾用名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法人名称 | |||
| 企业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与备案文件一致) | 项目备案号 | ||
| 建设地点 | 项目纳规情况 | |||
| 建设时间 | 充电设备个数(按桩计算) | |||
| 充电设备总功率 | 变压器装接容量 | |||
| 用电户号 | 用电地址 | |||
| 运营情况 | 接入省级平台名称 | 省级平台接入时间 | ||
| 是否接入“川逸充”APP | 接入时间 | |||
| 资金概况 | 充电设备总投资 (万元) | 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 ||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电子邮箱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职务 | |||
| 联系人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传真号码 | |||
| 签章 |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运营管理单位法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公司核实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项目所在镇街核实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区)发改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所有信息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完毕后送各单位签章确认。
2.随表提交如下附件(扫描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3)充电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4)项目备案表;(5)备案后的项目验收报告(6)项目全景、近景现场照片2张。
附件3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
我单位 项目, 年 月 日完成竣工验收,符合《**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申报条件,现向补助资金审核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次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实时、完整有效;项目建设运行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造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承担公(专)用充(换)电服务期3年以上;
三、接入**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的相关数据信息真实无误,运营期间持续推送信息,若场站信息变动将及时书面报送**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场站现场核查;
四、同意将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作为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应用。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假冒领等欺瞒行为,自愿接受下列处罚:
1.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缴纳骗取补贴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3.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机关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