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名称 | **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二期)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 改扩建□ 技改□ 迁建□ | ||||||||||||||||||||||||||||||||||||||||
| 建设地点 | **区榆垡镇DX16-0207-6003地块 | ||||||||||||||||||||||||||||||||||||||||
| 主要产品名称 | / | ||||||||||||||||||||||||||||||||||||||||
| 设计生产能力 | 包括3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3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14台0.3MW空气源热泵,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6.8MW,供热面积约42.66万m2。 | ||||||||||||||||||||||||||||||||||||||||
| 实际生产能力 | 一期已完成1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1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配套设施的验收,本次验收1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1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配套设施,环评阶段另外1台锅炉、1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14台0.3MW空气源热泵尚未建设。 | ||||||||||||||||||||||||||||||||||||||||
| 建设项目 环评时间 | 2024年8月 | 开工建设时 | 2025年8月30日 | ||||||||||||||||||||||||||||||||||||||
| 调试时间 | 2025年10月31日 |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 2025年12月 | ||||||||||||||||||||||||||||||||||||||
|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 **大**际机场临****管理委员会 |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 **市劳保所****公司 | ||||||||||||||||||||||||||||||||||||||
| 环保设施 设计单位 | /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 | ||||||||||||||||||||||||||||||||||||||
| 投资总概算 | 16083.86万元 | 环保投资总概算 | 152万元 | 比例 | 0.95% | ||||||||||||||||||||||||||||||||||||
| 实际总概算 | 139万元 | 环保投资 | 21万元 | 比例 | 15.1% | ||||||||||||||||||||||||||||||||||||
| 验收监测依据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5)《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8)《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2017 年11月22日); (9)《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5月15日); (1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重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11)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环境局监察总队,2020.****.18); (1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施技术规范》(DB1/1195-2015); (16)《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6) 81号); (1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 (18)《**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 (19) 《**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市劳保所****公司,2024年08月编制); (2)《**大**际机场临****管理委员****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保审字〔2024〕0003号),2024年9月6日。 | ||||||||||||||||||||||||||||||||||||||||
|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燃气锅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2017年4月1日起**锅炉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房设置的烟囱高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4.3烟囱高度规定: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同时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4.5**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要求。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锅炉排水、软化水制备废水及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水水质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即昼间55dB(A)、夜间45 dB(A)。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废离子交换树脂及职工生活垃圾,均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及**市的有关规定。 其中,软化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还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