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地块能源中心项目(二期)

审批
北京-北京-大兴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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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二期)


建设项目名称

**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二期)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性质

**√ 改扩建□ 技改□ 迁建□

建设地点

**区榆垡镇DX16-0207-6003地块

主要产品名称

/

设计生产能力

包括3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3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14台0.3MW空气源热泵,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6.8MW,供热面积约42.66万m2。

实际生产能力

一期已完成1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1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配套设施的验收,本次验收1台4.2MW燃气热水锅炉、1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配套设施,环评阶段另外1台锅炉、1台0.21MW烟气冷凝器及14台0.3MW空气源热泵尚未建设。

建设项目

环评时间

2024年8月

开工建设时

2025年8月30日

调试时间

2025年10月31日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2025年12月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大**际机场临****管理委员会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市劳保所****公司

环保设施

设计单位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投资总概算

16083.86万元

环保投资总概算

152万元

比例

0.95%

实际总概算

139万元

环保投资

21万元

比例

15.1%

验收监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5)《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8)《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2017 年11月22日);

(9)《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5月15日);

(1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重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11)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环境局监察总队,2020.****.18);

(1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施技术规范》(DB1/1195-2015);

(16)《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6) 81号);

(1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

(18)《**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

(19) 《**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市劳保所****公司,2024年08月编制);

(2)《**大**际机场临****管理委员****大**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部分)广方大街东侧DX16-0207-6003****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保审字〔2024〕0003号),2024年9月6日。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燃气锅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2017年4月1日起**锅炉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标准限值

1

颗粒物(mg/m3)

5

2

二氧化硫(mg/m3)

10

3

氮氧化物(mg/m3)

30

4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锅炉房设置的烟囱高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4.3烟囱高度规定: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同时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4.5**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要求。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锅炉排水、软化水制备废水及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水水质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pH除外)

1

pH(无量纲)

6.5-9

2

悬浮物(SS)

4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5

氨氮

45

6

可溶性固体总量

1600

3、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即昼间55dB(A)、夜间45 dB(A)。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废离子交换树脂及职工生活垃圾,均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及**市的有关规定。

其中,软化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还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


二期验收监测报告表

专家意见

其他事项说明


附件(3)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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