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安徽医院采购电子输尿管软镜项目02包(二次)更正公告(三)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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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院采购电子输尿管软镜项目02包(二次)更正公告(三)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医院**医院采购电子输尿管软镜项目02包(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11.2.4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标准:“本项目不适用”现更正为“1.采购内容为单一产品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采购内容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承诺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1.扣除举例说明:如果某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满足本国产品标准,其投标报价为100万元,则扣除后的价格为:100万元-100万元×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本项目将对中标人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布。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不良记录。”。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响应性评审现删除“价格合理性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20分钟)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价格组成测算过程和结论,以下情形不得作为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1)人员闲置;(2)亏本让利;(3)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4)降低或改变服务标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增加

2.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审查指标

3.2.1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指标

出现下列审查指标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经认定为异常低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

(4****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的所投产品业绩评审中增加“注:(3****医疗机构(合同甲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卫健委****卫健委****医疗机构查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评标时现场查询为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增加“4.3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4.3.1根据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指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查。符合异常低价审查指标的,评标委员会启动审查。****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目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标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4.3.2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投标供应商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不具备合理性:(1)人员闲置;(2)亏本让利;(3)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4)降低或改变服务标准。

4.3.3采购人、采购代****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标公正的行为。

4.3.4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并随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增加“格式十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十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不符合本国产品扶持政策,无需提供)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生产厂为(厂名) ,厂址为(生产厂址)。 /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 / 的 / 在中国境内生产。 / 的 / 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签章:

日 期:

注: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上述声明函中标注 / 的,无需填写。

4.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34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 号),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 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 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5.中标人提供的以上承诺情况,****委员会确认后,将按约定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

7、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3月5日09点00分(**时间)。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6年2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标书代写
2.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路17号

联系方式:0551-****25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紫云路888****集团总部基地

联系方式:安丽、于潍潍0551-****1413、0551-****14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安丽、于潍潍

电 话:159****5972、180****4352

应急客服电话:0551-****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应优先拨打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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