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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设施设备****学校厨房餐厅设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县利民镇步行街A1北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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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一: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调查及专家论证,有关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工业类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中标人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柜式空调”制造商的划型为“中型企业”,未发现错误。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1.关于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问题的情况,经对采购人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未发现存在投诉事项所称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问题的情况,经对采购人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未发现存在投诉事项所称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财政局 | ||||
| 2026年2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