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2月10日至2026年02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镇镇山路108号,邮编:514100
联系电话:0753—****073
传 真:****07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工业园区******公司厂房内第5栋、第7栋车间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位于****工业园区******公司厂房内第5栋、第7栋车间(地理坐标:N24°40′41.655″,E116°10′23.100″),该公司现有的年产5000吨聚碳酸酯改性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2023年11月通过环保自主验收。为适应市场需求,该公司拟进行技改建设“****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升级改造调整清洗分选加工工艺,新增生产设备;升级改造现有项目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废气处理设备,项目改扩建后预计年产聚碳酸酯改性颗粒12000吨。本项目用地面积约4200㎡,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0万元。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碱洗废气经酸雾喷淋塔处理、破碎等废气经布袋除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碱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排放限值要求;酸洗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 9 排放限值要求,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无需开展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