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镇镇山路108号,邮编:514100
联系电话:0753—****073 传真:****07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 地点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扩建项目 | **** | **省**市****工业园区******公司厂房内第5栋、第7栋车间 | **** | ****位于****工业园区******公司厂房内第5栋、第7栋车间(地理坐标:N24°40′41.655″,E116°10′23.100″),该公司现有的年产5000吨聚碳酸酯改性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2023年11月通过环保自主验收。为适应市场需求,该公司拟进行技改建设“****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升级改造调整清洗分选加工工艺,新增生产设备;升级改造现有项目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废气处理设备,项目改扩建后预计年产聚碳酸酯改性颗粒12000吨。本项目用地面积约4200㎡,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0万元。 | 1、废气:碱洗废气经酸雾喷淋塔处理、破碎等废气经布袋除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碱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排放限值要求;酸洗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 9 排放限值要求,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噪声:采取选用低噪设备、隔声、吸声、减震,合理布局设备,加强设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后回用于周边林地灌溉;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4、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和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暂存于固废暂存间,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低渣和废滤网等一般固废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或者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暂存于固废储存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项目无需开展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