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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81668F | 建设单位法人:沈荣 |
| 沈黎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申港街道移山路15-6号 |
| 年产6500吨塑料粒子及100吨塑料夹扩能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申港街道移山路15-6号 |
| 经度:120.173768 纬度: 31.885252 | ****机关:****区管委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21 |
| 澄港开委环审〔2025〕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9-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81668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481668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14MAD6EBJR4Y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jsnvtt.com/contents/8/288.html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塑料粒子6500吨/年、塑料夹100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塑料粒子6500吨/年、塑料夹100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分选:企业主要采用手工分选,其优点是易将非废塑料制品的杂质挑出,具体分选步骤如下: ①先将塑料制品的杂物挑出;②将废塑料按照体积进行区分,大体积塑料进入撕碎机撕碎成小体积塑料,以便进一步破碎;③根据塑料品种,按不同颜色把塑料进行分类。此过程产生废杂物,同时考虑原料带入微量粉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2)破碎:由于购进的废聚丙烯塑料大部分都有其原有的规格,不适合直接放入设备生产,因此需对原料进行破碎预处理,废聚丙烯塑料进入破碎机破碎后,采用干法破碎,破碎为密闭设备无废气排出,且破碎后碎片约0.8~1.3cm左右,颗粒较大,因此,破碎过程粉尘产生量极少,本次评价不定量计算。 (3)熔融挤出:破碎后的废聚丙烯塑料送入挤塑机中,通过电加热方式将废聚丙烯塑料熔融,从而使得聚丙烯塑料成为熔融状态,并在螺杆旋转和压力的作用下推向挤塑机,通过挤塑机机头挤出条状塑料,操作温度约为180℃左右。挤出过程有少量塑料单体分解,产生挤塑废气(G1-1,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条状塑料通过过滤网过滤,过滤网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更换新的过滤网,更换过程产生废过滤网、滤渣。 (4)冷却:挤出的条状塑料通过设备自带的水槽进行冷却,冷却水槽与冷却水池相连,水经过冷却后回到设备自带的水槽内对条状塑料进行冷却。冷却后的条状塑料然后经过设备自带风机风干,设备水槽中冷却水遇热后,部分冷却水以水蒸气的形式散发、损耗。设备水槽中冷却水经过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排放,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 (5)切粒、筛分、检验 冷却干燥后的条状塑料进入切粒机切割成聚丙烯塑料颗粒后,再经振动筛筛选出合格粒径的产品,经筒支梁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冲击试验机、熔体流动速率仪、塑料灰分测定马弗炉、千分位电子天平、伺服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检验合格产品暂存储料罐中自用或外售。 塑料灰分测定马弗炉原理:塑料试样在高温下灼烧,有机物质分解挥发,残留的无机物质(如金属氧化物、盐类等)称为灰分,通过称量灰分质量可计算其在塑料中的百分含量,本项目塑料试样量约为0.5t/a,因此该过程产生的废气(CO2及微量颗粒物、NMHC)污染物排放量较少,本次评价不定量计算。 此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噪声,不合格品返回至熔融挤出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1)分选:企业主要采用手工分选,其优点是易将非废塑料制品的杂质挑出,具体分选步骤如下: ①先将塑料制品的杂物挑出;②将废塑料按照体积进行区分,大体积塑料进入撕碎机撕碎成小体积塑料,以便进一步破碎;③根据塑料品种,按不同颜色把塑料进行分类。此过程产生废杂物,同时考虑原料带入微量粉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2)破碎:由于购进的废聚丙烯塑料大部分都有其原有的规格,不适合直接放入设备生产,因此需对原料进行破碎预处理,废聚丙烯塑料进入破碎机破碎后,采用干法破碎,破碎为密闭设备无废气排出,且破碎后碎片约0.8~1.3cm左右,颗粒较大,因此,破碎过程粉尘产生量极少,本次评价不定量计算。 (3)熔融挤出:破碎后的废聚丙烯塑料送入挤塑机中,通过电加热方式将废聚丙烯塑料熔融,从而使得聚丙烯塑料成为熔融状态,并在螺杆旋转和压力的作用下推向挤塑机,通过挤塑机机头挤出条状塑料,操作温度约为180℃左右。挤出过程有少量塑料单体分解,产生挤塑废气(G1-1,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条状塑料通过过滤网过滤,过滤网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更换新的过滤网,更换过程产生废过滤网、滤渣。 (4)冷却:挤出的条状塑料通过设备自带的水槽进行冷却,冷却水槽与冷却水池相连,水经过冷却后回到设备自带的水槽内对条状塑料进行冷却。冷却后的条状塑料然后经过设备自带风机风干,设备水槽中冷却水遇热后,部分冷却水以水蒸气的形式散发、损耗。设备水槽中冷却水经过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排放,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 (5)切粒、筛分、检验 冷却干燥后的条状塑料进入切粒机切割成聚丙烯塑料颗粒后,再经振动筛筛选出合格粒径的产品,经筒支梁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冲击试验机、熔体流动速率仪、塑料灰分测定马弗炉、千分位电子天平、伺服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检验合格产品暂存储料罐中自用或外售。 塑料灰分测定马弗炉原理:塑料试样在高温下灼烧,有机物质分解挥发,残留的无机物质(如金属氧化物、盐类等)称为灰分,通过称量灰分质量可计算其在塑料中的百分含量,本项目塑料试样量约为0.5t/a,因此该过程产生的废气(CO2及微量颗粒物、NMHC)污染物排放量较少,本次评价不定量计算。 此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噪声,不合格品返回至熔融挤出工序。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二级活性炭装置2套;喷淋+静电+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废水:化粪池1个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2套;喷淋+静电+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废水:化粪池1个 |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为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9 | 0.096 | 0 | 0 | 0.09 | 0.09 | |
| 0 | 0.045 | 0.048 | 0 | 0 | 0.045 | 0.045 | |
| 0 | 0.0036 | 0.0038 | 0 | 0 | 0.004 | 0.004 | |
| 0 | 0.0005 | 0.0005 | 0 | 0 | 0 | 0 | |
| 0 | 0.0108 | 0.012 | 0 | 0 | 0.011 | 0.011 | |
| 0 | 0.009 | 0.0096 | 0 | 0 | 0.009 | 0.00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688 | 0.213 | 0 | 0 | 0.069 | 0.069 | / |
| 1 | 化粪池 |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光大****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氨氮、TP、TN接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接管标准,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出水执行GB18918-2002《****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一级A和DB32/1072-2018《****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处理厂标准,尾水排入老夏港河。具体标准见下表。 |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光大****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水喷淋用水循环回用不排放。 | 本次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排口中的pH值范围为7.2-7.6、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298mg/L、悬浮物最大值为386mg/L、氨氮最大值为16.4mg/L、总磷最大值为7.93mg/L、总氮最大值为26.3mg/L,****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即pH值(无量纲)在6-9之间,化学需氧量≤500mg/L,悬浮物≤400mg/L,氨氮≤45mg/L,总氮≤70mg/L,总磷≤8mg/L。 |
| 1 | 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套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塑、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废气。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执行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中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现根据**省地方要求执行**省地方标准DB32/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厂房一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房二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喷淋+静电+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厂房三挤塑、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本次验收监测期间,注塑、挤塑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2.42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57mg/m3,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33mg/m3,满足(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标准,即有组织非甲烷总烃≤6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4mg/m3,无组织颗粒物≤1mg/m3;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851(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9(无量纲),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m3,满足**省地方标准 DB32/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即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6mg/m3。 | |
| 2 | “喷淋+静电+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塑、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废气。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气执行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中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现根据**省地方要求执行**省地方标准DB32/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厂房一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房二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喷淋+静电+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厂房三挤塑、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本次验收监测期间,注塑、挤塑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2.42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57mg/m3,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33mg/m3,满足(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标准,即有组织非甲烷总烃≤6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4mg/m3,无组织颗粒物≤1mg/m3;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851(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9(无量纲),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m3,满足**省地方标准 DB32/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即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6mg/m3。 |
| 1 | 隔声、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空压机、液压切、撕碎机、注塑机等生产设施。采取措施为设备均设置在车间内,布局合理,各类设备设置在隔声房内,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作业,避免不必要的突发性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验收监测两天期间,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0-22:00)≤65dB(A),夜间(22:00-6:00)≤55dB(A)。 |
| 1 |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HJ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的相关要求。 |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杂物、废过滤网、废滤渣、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机油空桶、废抹布、喷淋废液以及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固废有废杂物、废过滤网、废滤渣、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机油空桶、废抹布、喷淋废液、静电装置废物,经收集后妥善贮存于一个8m2的危废仓库中,并委托****定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处置。目前,公司生产过程中暂无废机油、机油空桶、废抹布、喷淋废液、静电装置废物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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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